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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抑恶扬善的社会之热脸贴冷屁股。

Sunday, April 29, 2012

428集会的效应

不再需要讲解整个集会到底,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网络社交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让虽然无法身历其境的人民也知道发生什么。
到了现在,
已经不在乎到底集会人士是主流媒体报导的2万5千,还是净选盟的25万;
当下更应该关注的方向,应该是:

1)什么导致警方在人民开始疏散的时候发射催泪弹?
众说纷纭,有人说集会者企图闯入禁区,有人说安华指示集会者闯入禁区,也有人说是专业挑衅者(agent provocateur)的行为,让警方有机会发射催泪弹,让政府有借口怪罪于净选盟;
如果是因为集会者不守规矩,那就如安美嘉所说的,绝对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如果是有有心人故意安插专业挑衅者进入集会者当中制造混乱的,那么这有心人到底是谁?
相信大家心里有数。

2)警方的驱散方式是不是合理?
网上流传不少警方暴力对待集会者的短片和照片,他们可以逮捕集会者,但是有必要这种过度暴力的手段吗?
驱散集会者难免会用上武力,但是应该要用适当和合理的武力(proportionate and reasonable force)
但是CPC里面只说force,没有proportionate。
可是如此这般的对待人民,应该是警方的所为吗?

If such person forcibly resists the endeavour to arrest him or attempts to evade the arrest such officer or other person may use all means necessary to effect the arrest.
与其说警方是在逮捕拘捕的集会者,不如说警方是蓄意的暴力对待集会者,影片和照片可以说明一切。

媒体,新闻自由又是那一条法令之下允许警方干涉的?
妨碍新闻自由的手段,抢相机,毁坏记忆卡打殴打记者什么时候变成了警方的标准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如果真的成为SOP,那么是警方出了问题,是内政除了问题,是国家的机制除了问题。

3)被逮捕的人为什么不被获得法律支援?
388位被逮捕的人士,被拘留在pulapol里长达十小时,律师公会律师团等均不被允许进入接触被逮捕的人士。
这又是什么作业模式那么特别?
我国宪法: Art 5(3)
Where a person is arrested he shall be informed as soon as may be of the
grounds of his arrest and shall be allowed to consult and be defended by a legal
practitioner of his choice.
宪法保障的法律支援都被藐视,那Rukunegara里的Keluhuran Perlembagaan又应该何去何从?
如果警方作业的准则已经被政府控制,成为政府对付人民或政敌或不服从政府者的一种工具,我们还可以对警方,政府抱有什么样的期望?
无助的人民等待法律的援助的时候,竟然面对警察大过宪法的境况。
那我们还需要读法律吗?
为什么政府取得庭令说不可以进入独立广场,进入就是违法?
为什么政府藐视宪法赋予的权利,法律援助和集会自由的时候不是违宪呢?
法律是来保障人民的权利,财产甚至性命的,不是政府用来打压人民的工具。
请你们用你们手中的一票,否决国阵霸权,让我们人民拥有健康的法治社会,才能拥有法律底下的公平和公正的自由。

4)主流媒体报道和现实不相符。
这几天面子书或推特的新闻和资讯,和主流媒体的报导大相径庭。
政府的用意就是让那些没有上网的人民,相信国阵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好的。
在这个资讯发达的时代,已经没有什么掩盖的了了。
欲盖弥彰这个成语为什么纳吉就是学不会?
当媒体记者被殴打,被抢相机的时候,人民义无反顾的合力讨伐警方的行为,因为人民要新闻自由;
但是何以有一些媒体人却可以昧着良心,帮国阵政府欺骗人民,误导人民,剥夺人民的知情权呢?

如果这个时候,还有为政府辩护,为政府撑腰的,我对你们比对政府的所作所为更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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